1、事前報告事項
(1)本人和家庭成員(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擴)建、買賣、出租、調劑、裝修住房,或參加集資建房及享受房改政策的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辦理情況(含擬定時間、宴請規模、費用情況);
(3)配偶、子女開辦經濟實體,及投資參股情況(不含通過證券市場買賣股票情況);受聘于園區內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4)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調動情況;
(5)本人參與基層、本單位、上級部門組織的出國(境)活動,或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含事由、路線、費用來源和支出情況);
(6)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學習的情況。
2、事后報告事項
(1)本人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2)本人及家庭成員購買汽車、船舶的情況(含購車船型號(噸位)、價格、供應商、資金來源);
(3)本人及家庭成員大額度借款情況(金額1萬元以上,借款期限1個月以上的),或借用貴重物品的情況(含借款(物)時間、用途、約定的歸還期限);
(4)本人及家庭成員正常經濟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繼承遺產、接受贈予等)方面的情況;
(5)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含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婚喪喜慶事宜過程中無法拒收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處理情況);
(6)家庭成員受到執紀執法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8)本人外出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當地有關部門查處的情況,以及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不良后果的情況;
(9)上級組織或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第三條規定,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7)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一)本人婚姻發生變化情況。
(二)本人新辦理普通護照,或者新發生因私出國情況。
(三)本人新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新發生因私出境情況。
(四)子女新發生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情況。
(五)子女新發生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情況。
(六)配偶、子女新發生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滿一年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新發生變化情況?!靶掳l生變化情況”主要包括:新參加工作情況;工作單位變化情況;新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情況;到國(境)外從業情況等。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新發生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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